颜某虐童案评析

日期:2017.07.05 点击数:24

【类型】学位论文

【作者】汪涵 

【关键词】 刑法规制 犯罪构成 颜某虐童案 虐童行为

【摘要】研宄浙江温岭颜某虐童案对司法实践处理类似案件和针对虐童行为的刑法立法具有实际意义。从司法层面来看,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颜某虐童行为因未扰乱公共秩序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未造成受害儿童轻伤以上后果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颜某与儿童之间不存在家庭成员的关系也不能适用虐待罪;受害儿童及其亲人并未起诉颜某,不符合侮辱罪“告诉才处理的”要件,故而不能以侮辱罪追宄其刑事责任。通过对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可见,现有刑法中相关罪名都无法完整涵盖颜某的虐童行为,因此颜某虐童行为不构成犯罪,浙江温岭检方撤销案件的做法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从立法层面来看,虐童行为应否入刑,需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分析。一方面,虐童案件日益频发,虐童行为对儿童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严重危害;另一方面,现有的刑罚以外的民事、行政制裁手段不足以制止该种行为,刑事立法保护儿童功能存在缺位现象。为了真正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必须将虐童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这样既能在立法上更好地实现各法律部门的互相衔接又能在司法中真正落实虐童者的刑事责任,惩治犯罪,预防虐童暴行。国内普遍高涨的虐童入刑的呼声和国外规制虐童行为的刑事立法经验使虐童入刑在确有必要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可行性。虽然法学界人士针对虐童行为存在单独设罪说和修改虐待罪说两种不同观点,但实际上因修改虐待罪足以体现对儿童的特殊保护,也能协调好与其他犯罪的关系,所以没有必要单设虐童罪。具体到虐童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路径,需要通过刑法修正模式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虐待对象、完善虐待行为的类型、加重虐童行为的刑罚来实现。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年度】2013

【分类号】D924;|D922.1

【导师姓名】彭辅顺

【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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