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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美国残疾人教育福利制度研究
作者: 汪涵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年份: 2011 文献类型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残障人士   特殊教育   残疾人  
描述: 本文以在残障人士教育已取得较大成果的美国为例,对美国残障人士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概念一一做出介绍,学习其在残障人士教育方面的经验、汲取其在残障人士教育方面的教训,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残障人士的教育权利,改善残障人士的教育环境,树立残障人士的公平教育理念,以实现社会的平稳运行和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与发展,人们对残障人士的能力有了新的认识,对于如何开发残障人士的潜能也有了新的主张。1954年“布朗案”的胜诉,成为了美国残障人士教育发展的起点,同时也对美国的残障人士教育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进和指导作用。1964年,美国政府颁布《公民权利法案》,并采取一系列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措施改变公众对残障人士的认识。1975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残障人士教育的专门法案——《残障人士教育法》,该法案保证了残障儿童进入普通学校学习的权利,要求学校为残障儿童制定专门的教育方案并为他们提供舒适的教育环境,美国政府还于1986年、1990年、1997年及2004年分别对《残障人士教育法》做出修订,进一步扩大了该法案的覆盖范围、明确了政府与学校的责任和义务,是美国残障人士教育最权威、最有力的保障。除此之外,《美国残疾人法》、《康复法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等法律也对美国残障人士教育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美国的各部残障人士法案中,都非常详细且明确地规定了残疾人的权利以及各州政府、各教育机构责任,这一方面可以避免由于责任混淆不清而造成的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另一方面也使得残障人士的权利在受到损害时也可以及时准确地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并且美国为了残障人士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能够得以真正贯彻落实,建立了极为细致的保障和监督机制,希望能够以程序保障为手段,维护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 通过近50年的建设与发展,美国的残障人士教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就,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完备的监督保障机制,还设立了较为健全的残障人士相关机构,使得越来越多的残障人士可以走出家门进入社会接受全纳教育,减轻了家庭抚养残障人士的负担并且为残障人士带来了一种新的生活模式。 美国和中国分别作为经济发展最快的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方面有很多相似,因此美国在残障人士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式都是我国残障人士教育建设需要的宝贵经验。我国要加快残障人士的立法建设,从根本上保障残障人士的受教育权利,明确政府与各部门、机构的责任,并且要通过一系列监督机制来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除此之外,还应从根本上转变政府和民众对于残障人士的认识,为残障人士营造一个融合共享的生存环境。 本文的特色在于详细介绍和分析了美国残疾人教育福利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理念,这在我国的残障人士研究领域中几乎是空白的,通过本篇文章的介绍,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先进国家的残疾人教育措施和理念,并能够通过对美国残疾人教育福利制度的介绍和分析,为我国残疾人教育福利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做出指引并指明方向。 由于目前国内关于美国残障人士教育福利制度的研究尚处于空白阶段,而国外关于美国残障人士教育福利制度的研究大多数仅仅集中于对其缺陷与不足的讨论,缺少全面而系统的介绍,导致本文的参考资料主要局限于国外的相关网站等网络资源,缺乏实证研究。因此,参考资料来源的单一与范围的狭窄,可能会对本文的创新性和丰富性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此为本文的不足之处,有待于做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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